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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9-20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4号令),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全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安监办〔2009〕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制度,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台帐,全面掌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有效控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第三条 全市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正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已通过安监部门审查备案的非煤矿山企业均为精细化管理的对象。市安监局局负责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湘潭锰矿及其尾矿库、湘潭市生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采矿场、湘钢白云石矿等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辖区内其它非煤矿山的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样式,详细登记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在每年年终前上报市安监局。
第五条 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的现场监管,对事故易发部位及工艺要及时登记在案,重点进行监管执法。
第六条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非煤矿山,要及时进行登记建档,督促企业针对性地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控管理。
第七条 加强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一切生产,并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治,待隐患整治到位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如有必要可以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督办,规定督办整治时限,并按督办等级进行逐一登记。
第八条 严禁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行为。
第九条 要督促地下开采矿山企业加强提升设备的管理,对提升设备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检测检验合格的,要一律停止运行;对使用未经检测合格提升设备的企业,要严厉打击。
第十条 对不按照设计要求超高超宽开采和存在大面积采空区未有效处理到位的,一律停止开采;未经采空区稳定性安全专项论证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复产。
第十一条 对存在严重水患灾害和地质灾害威胁,但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矿井以及没有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存在无风作业的地下工作面的,要一律停产整顿。
第十二条 对安全管理滑坡,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或整改无望,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上报市局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立许可证预警机制,对《采矿许可证》将到期的非煤矿山企业,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如过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报市安监局暂扣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到期的企业,提前三个月通知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如过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下达停止一切生产活动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上报市安监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仍在进行生产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及时上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通报电力和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电力和火工产品。
第十五条 年初,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列出本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执法计划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中,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将检查的有关情况录入湖南省涉危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涉危系统)。
第十六条 加强企业事故信息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企业、市县安监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并马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事故救援。对发生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登记在案,并及时录入《涉危系统》。
第十七条 严格非煤矿山的许可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6]1号)进行“三同时”备案,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保存好审查审批资料文件,加强许可证申请资料和许可档案管理。